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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现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动法规规章适时出台,突出“小快灵”,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实施“强城行动”、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第三极提供法治源动力。
二、项目安排
(一)力争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1.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1)为引导企业规范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提请审议《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为固化提升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切实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儿童成长环境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市妇联负责起草,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3)为保障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请审议《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市教育局负责起草并已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6月上旬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4)为推动全国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维护青年发展权益,提请审议《温州市青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团市委负责起草并已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7月中旬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
2.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1件)
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管理需要,落实属地监管,进一步规范乘客乘车行为,提请审议修正《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并于6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9月底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需要抓紧推进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适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预备项目。
1.拟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1)《温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温州市瓯柑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
上述预备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视情在2025年或者以后年度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拟制定市政府规章项目(2件)
(1)《温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温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上述预备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视情在2024年或者以后年度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制定。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调研项目(15件)。
1.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立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立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朔门古港遗址保护立法(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5.农贸市场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6.数据产业促进立法(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7.气象防灾减灾立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8.企业合规促进立法(责任单位:市工商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配合)
9.《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配合)
10.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办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3.《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4.《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15.《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局配合)
上述调研项目由相应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论证,为以后年度视情推进地方性法规或者市政府规章立法夯实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保障中心大局。增强党领导立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执行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在立法中推动实现党的意志、政府工作和人民期盼紧密融合,放大高水平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温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地方立法质效。聚焦重点问题、群众所盼和关键条款,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科学设定条文内容,合理协调利益关系,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凝聚民心、广集民智,让立法同步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
(三)严格计划执行,推进工作有序实施。年内需要提请审议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高标准提交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为审查审议预留合理时间;无法按时提交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备和调研项目的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找准问题症结,梳理立法需求,夯实起草基础。市司法局要跟踪了解项目推进情况,牵头开展立法审查修改,及时协调重大争议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倾向性建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单位要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