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动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徐州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徐政办发〔2023〕5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3〕1号)对推进行政裁量权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二、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在对我市行政裁量权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徐州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9月14日通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办法》于2023年9月26日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制定标准、制定权限和程序、基准适用、保障措施和附则,共29条。
(一)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内涵和理念考量。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执法为民理念落实到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中。
(二)设定执法事项裁量标准的具体要求。
分别列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裁量标准的具体要求。
(三)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
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存在裁量空间的,由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的,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其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内细化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程序。
本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备案审查等程序,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五)提出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具体适用情况予以载明。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履行程序可调整适用。
(六)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保障实施机制。
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实务纳入业务培训和考试范围,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