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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徐州市温州商会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从2011年开始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期间多次修订补充,目前适用的《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1〕121 号)系2021年制定。因基层执法实际需要,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裁量权行使制度的规范化要求,原行使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需要,亟需进行完善制定。

为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启动修订程序。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6月30日形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使规定》),7月3日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7月10日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截至8月1日,收到有关单位及个人36条意见建议,网上公开征求方面无反馈意见。分别于8月9日和8月16日两次邀请局属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执法单位法制负责人、温州大学学者专家等召开研讨会,对规定及相关建议进行逐条研讨审阅。8月23日再次征求局属相关业务处室及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8月25日形成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于8月31日正式通过。

二、出台目的

为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升办案质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行使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15条内容,附件对11个执法领域共164个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裁量作了规定。

(一)正文第一至第二条阐述了《行使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市、县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裁量适用依据。

(二)正文第三至第七条阐述了行使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形及适用规则,其中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环境、生态、行政管理秩序等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

(三)正文第八至九条对适用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情况及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罚裁量作了规定。

(四)正文第十条规定了通过全过程非现场执法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标准。

(五)正文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事项的处罚裁量,作了统一规定。

(六)正文第十二条对适用裁量应当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七)正文第十三条对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的情况作了规定。

(八)正文第十四条对赋权乡镇、街道适用本规定情况作了规定。

(九)附件对164个常见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罚款裁量作了具体规定。涉及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房地产业、城乡规划、无照经营、生态环境、农村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养犬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等11个执法领域,覆盖了当前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的执法领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行使规定》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1〕121号)同时废止。因为会持续使用,文件没有载明有效期。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